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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异地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1、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中,需自行到外地拘捕人犯时,应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办理。执行拘捕的人员应当携带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工作证、介绍信和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与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联系办理。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执行拘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出具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的,应当及时向人犯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2、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和讯问被告人的,执行人员应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和执行搜查、讯问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3、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办理必需的法律手续。
    4、人民检察院到外地问询证人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证人带回本地询问。
    5、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外地检察机关拘捕人犯、搜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活动要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违法阻挠、刁难。
    6、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违法办案,或违法阻挠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者的责任。
    一、检察院异地办案要当地检察院配合吗?
    1、按正常的工作流程,应当事先与异地检察院取得联系;
    2、通知证人或传唤(同案)嫌疑人等,最好由当地检察机关配合;
    3、具体谈话,由办案机关自己来处理,特殊情况下,当地检方也可参与;
    4、如果事先跟证人已经联系好的,有时也不通知本地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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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