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应该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原因 1.环保意识差:为了保持项目或快速开工,往往以支持经济发展和专门办公为理由,要求环境保护部门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严重干扰了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常工作,使一些污染项目顺利突破环境影响评价。 2.法律的概念较弱:想尽一切方法逃避环评,有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钻制度的“空子”,采取“边建边批”的办法,缩短投资周期,早在经济利益。该项目的完成,环评手续也已完成,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还有一些项目的建设者,知道该项目的污染无法通过环评审批,然后采取“满天过海”的办法,暗中重新建造,待到被发现后,便四处活动,寻找保护伞。因为一方面环保部门各种较高的压力,在另一方面曾在“木已成舟”别无选择,被迫为其补办手续,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设项目已特别明显。 3.部门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不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比如,明确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污染建设项目,工商部门不得申请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企业就不能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没有合法经营资格。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合作和信息共享,环境审批的效力和权力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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