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定 |
释义 | 信托财产登记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登记机构对信托财产的转移和信托的基本内容进行的登记。与一般财产登记相似,信托财产登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成财产转移,使信托生效。依据《信托法》的规定,以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的,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信托不生效力。二是财产公示,表明该财产已经成为信托财产,更好地体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明确受托人身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一、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 1、信托成立并生效后,委托人追加纳入信托的财产;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他人进行交易取得的财产,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购买他人财产或者出售信托财产,依法均必须进行财产转移的变更登记。 3、受托人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后需进行信托财产的变更登记。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发生变更或者数量有增减的,应当进行受托人变更登记,将新的或增加的受托人登记为信托财产所有人。 4、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时的变更登记。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受益人,仍需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将财产登记在受益人名下。 5、信托终止时的财产转移登记。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当依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的规定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也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原则 1、尽量减少与现行制度的冲突 目前我国已经在财产登记方面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如股权由工商局登记、房地产由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等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不应与现行登记制度产生冲突,反而应当借用现有的登记制度,将财产权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合二为一。这样既可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财产转移登记与信托登记的不一致。 2、反映信托财产的性质 虽然借用现有的登记制度,但是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其信托过程中的财产性质与一般财产性质不同,所以信托登记必须明示登记财产的信托性质。 3、不违背信托隐名的特性 虽然信托财产登记必须明示登记财产的信托性质,但是信托具有为委托人、受益人隐名的特性 ,所以信托财产登记不应破坏信托隐名的特性,应当仅在相关的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显示该财产在受托人名下,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即可。此外,为了存档及司法调查的方便,登记机关应当将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相关申请资料复印存档,做成信托专簿。 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托专簿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仅供司法调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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