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多人共同犯罪? |
释义 | 赌博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要素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赌博罪共犯需满足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且提供直接帮助的条件,包括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需有明确的共同赌博犯罪故意。对于开设赌场的共犯,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等,或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或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等。 法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许多人的经济条件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改善,手中的资金更加宽裕,有些人利用这些资金创业、有些人用于学习提高、有些人用于旅游娱乐,但还有些精神空虚、缺乏兴趣爱好、没有精神追求的人,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甚至发展为协助赌博管理和经营的“专业人士”,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赌博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呢?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博资金之流转、介绍赌场员工、介绍参赌人员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3、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结语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一部分人利用财富改善生活,但也有些人陷入赌博的恶习。在赌博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并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人将被视为共犯。在认定共犯时,需要注意两点: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对于那些受雇人员,由于其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而对于开设赌场的共犯,需要满足一定的情形。总之,法律已经明确了赌博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标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为:《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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