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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20年没领证一方重病残疾另一方要付责么?
释义
    同居是在1994年之后的话,是没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如果实在1994年之前,那两人是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两个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那一方就对一方负有抚养义务,即在一方生病的时候有照顾一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即夫妻二人之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另外,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若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如果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古往今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白头偕老才是美满的婚姻。但现在婚姻问题不断涌现,相互不理睬打冷战又不离婚的夫妻很常见。实际上,夫妻之间本来就应该是相互扶持的,而且在法律上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通常是在夫妻一方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就业或谋生能力,而另一方则具有一定的扶养能力的时候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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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