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证中的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条件 |
释义 |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 司法鉴定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大小、强弱,在质证中才显示出来,我国法律虽未就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有详细的规定,但我国诉讼法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补充鉴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同样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鉴定资格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基础,在质证中,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问题,鉴定人员未出庭阐述司法鉴定的检材以及检验过程,或当事人不能当庭提交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一方当事人应当即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对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机构给予处罚。《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亦对鉴定执业人的执业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因此,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当事人同样有权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二)程序违法 鉴定程序违法分鉴定启动程序和鉴定程序违法,启动程序违法包括: 1、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出鉴定申请而司法机关仍准予委托鉴定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出鉴定申请,且该鉴定事项不属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的,但司法机关仍然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交纳费用的。 4、当事人申请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鉴定程序违法是指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这种违法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违反其职业操作规则所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但依照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上述情况必须达到严重后果,才能作为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条件,但何为严重后果,该规定未明确规定和解释。 (二)司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依据的检材,应当确实。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检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行业要求。所依据的理由,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就可以判断出不足而得出的结论不能成立。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有缺陷的司法鉴定,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的方法解决的,可以不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有缺陷,能够通过补充质证解决,应不允许重新鉴定。 (四)补充鉴定提出的主体 通常来说,如果司法鉴定存在瑕疵,当事人在质证中可以提出补充鉴定,对具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提出主体的应是双方当事人,但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的欠缺,在当事人未发现司法鉴定具有明显瑕疵时,司法机关能否依其诉讼指挥权对当事人释明,告知其有提出补充鉴定的权利,本人认为,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定证据情形,司法机关本身承担着审查证据的职责,可以要求鉴定人复查,并且在修改、补充原司法鉴定或新发现的情况予以阐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 由此可见,关于司法鉴定质证的内容是十分多且十分复杂的。不仅有固定的模式,对于质证的要求也是规定的十分仔细的,鉴定结果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作用巨大,必须保证其真实可靠。这样才会令判案结果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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