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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人如何上南京牌照
释义
    【法律分析】
    外地人办理南京牌照流程:
    一、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需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购置附加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备注: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居住证,单位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车主是外地户口,需要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南京居住证,社保卡(在南京有连续缴纳满24个月的社保的记录)。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
    2、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条件
    3、符合南京市尾气排放标准(国6)
    三、办理流程:
    审验环保标准----查询公告打印技术参数----拍摄车辆照片、交验机动车----受理并领取凭证、选取号牌----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领取环保标贴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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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