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释义 | 知识产权是以“牺牲短期的静态效率来追求长远的动态效率”。赋予作者与发明者对其作品与专利等的排他权,必然限制知识的传播,阻碍知识产权的二次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经济竞争,从而妨碍民众从中收益。从经济视角看,知识产权会提高信息获得的成本,妨碍特定作品与发明的自由销售,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有能力将其产品的价格提高到再生国产的边际成本之上,导致经济整体的动态非效率性。而从现实情况上看,要激励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创造性活动,法律必须授予他们这类特权。这意味着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较竞争状态而言,购买知识产权产品的人数不仅会减少,其支出也会增加。而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却假定,不考虑市场失败的因素,充分自由的竞争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分配效率,最终有益于确保并提升消费者的福利。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石,通过保护竞争与竞争机制,避免和制止市场上一枝独大、联手操纵等反竞争行为,让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获得公平公正的交易机会,其必然关注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负面经济效果。这样看来,知识产权与自由市场竞争恰好背道而驰。它堵塞了其他市场主体模仿、复制作者或者发明人的智力成果,与他们开展竞争的“通途”,而仅仅让权利人坐享排他权,收取垄断利润,增加公众支出。这不仅限制了竞争,还因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控制而遏制知识的进步,影响后续产品的开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社会公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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