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是否承认实际收养关系 |
释义 | 《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才成立。社会发展和保障儿童权益的考虑使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发生变化。收养需双方自愿,登记后收养关系成立。未成年人的收养需征得其同意,无法找到生父母的需公告。可签订收养协议,如需公证则办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而民法典对事实收养没有作出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成立。 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拓展延伸 实际收养关系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实际收养关系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民法典中,对实际收养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收养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享有类似于法定收养的权益和保障。这意味着实际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上享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然而,与法定收养相比,实际收养关系在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和限制。因此,为了确保实际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进一步的法律研究和完善仍然是必要的。 结语 《民法典》对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可态度发生了转变,从以前的认可转向了否定。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收养的自愿性和登记要求,同时也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实际收养关系在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上与法定收养存在差异,但仍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障实际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进一步的法律研究和完善仍然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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