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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养狗新规定2022
释义
    1、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2、信息登记上,养犬人取得犬只后,携犬只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
    3、狂犬病免疫上,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间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4、养犬人的文明规范上,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为犬只戴嘴套;及时清除犬粪。《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
    条例还规定: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佩带犬牌,束牵引带,及时清犬粪等。
    在罚款方面,饲养烈性犬、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最高可罚一千。
    关于养犬服务费的标准,有关部门将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批准后执行。
    1、每家将只能养一条狗
    4月2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青岛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2、《条例》还对信息登记作出要求。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
    3、《条例》也对狂犬病免疫作出要求: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间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注射后,有关部门将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免疫电子标识。犬用狂犬病疫苗免费。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记卡、电子标识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4、不清狗便最高罚一千
    养犬人的文明规范方面,《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及时清除犬粪。
    明确三类场所不得进入: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扶犬的除外。
    根据《条例》,饲养烈性犬、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将被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未为犬只接种疫苗且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占用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出门未佩戴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将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
    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第七条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
    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应当对达到免疫条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发放免疫登记卡并加施免疫电子标识。
    犬用狂犬病疫苗实行免费。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记卡、电子标识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九条 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即时清除犬粪。
    第十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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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