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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误诊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释义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最明显的区别是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指的是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医疗事故主要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一、医疗事故中陪护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医疗事故护理费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标准是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所花费的治疗、用药等费用;
    2、误工费标准是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
    4、其他赔偿标准。
    这里说的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赔偿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而,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标准不同。根据《条例》,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院仍应予以赔偿。换言之,关于赔偿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据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之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目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典》赔偿数额反而较高,而且《条例》并未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金项目。
    医疗侵权赔偿实行双轨制的消极后果十分明显:患者的人身权利遭受医疗过错行为同等损害却享受不同等的赔偿待遇,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是侵犯患者人身权利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情形,但按照《条例》获得的赔偿却不是最高的,这种失衡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留有行业保护的痕迹,探究《条例》的制定者,那些专家大部分来自医学界,其能否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来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权益,实在令人质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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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