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发空头支票是不能免除行政处罚的,签发空头支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下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而使用的行为。(二)明知是作废的票而使用的行为。(三)冒用他人的票的行为。(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二、怎样认定票据诈骗案 票据诈骗罪认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1、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2、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3、冒用他人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