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什么视为住所 |
释义 | 应当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1)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 住所和居所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定义有区别: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居住地则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2、位置变动有区别:住所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居住地则可变动。3、确认方式有区别,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综上所述,经常居所地和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