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的弊端 |
释义 | 从民法典对居住权规定背后的含义来看,它主要适用的应该不是普通公民之间的平常行为,而是针对公租房、老年人“以房养老”等特殊情况,让享有居住权的这部分人能够更有保障,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问题。民法并未约定居住人权的范围,也就是说房屋产权拥有者可以将任何人设置为居住权人。而对于租客,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提前实质性解约后,老人和她签了居住权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那租客身份就变成居住权人,一样可以合法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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