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是公司也就是法人单位的投资人,合伙人是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股东不允许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于债务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