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代表罢免都需要备案吗? |
释义 | 人大代表罢免不需要备案。 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罢免,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履行职责。法律对罢免条件不作具体限制,本意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 由于罢免代表毕竟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无论是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还是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这主要表现在: 1、罢免要求或罢免案应当联名提出,且联名人数高于选举代表时提名候选人的联名人数。对于直接选举的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需要原选区50名以上选民联名才能提出。对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需要原选区30名以上选民联名才能提出。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需要由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 2、罢免案应当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 3、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以便选民和代表审核、甄别; 4、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进行申辩。; 5、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间接选举的代表提出罢免,如果情况复杂,问题不够清楚,可以不在当次会议表决,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清楚后再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c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 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四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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