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推动信息化管理,实现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市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健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登记、查核工作,督促出租人、管理人依法报送出租屋相关信息; (二)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三)对出租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四)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 (五)其他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