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牌照申请条件 |
释义 | 佛山车牌上牌条件: 1、带齐相关材料,以及本地户口和身份证,去当地车管所办理; 2、如果是外地户口,则还需要持有佛山市本地工作居住证或者有效佛山暂住证、缴纳本市社保和个税半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证明。 企业或个人申请条件: 1、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 2、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 (1)、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2)、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摩托车,“一批一证”的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审查进口凭证。 (3)、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4、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还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机动车临时上牌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以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正式上牌办理条件: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此外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轿车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前,都无需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免检的规定,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4、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5、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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