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西安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相关问题 1.缴费基数及比例 根据陕政发[2006]27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 2.办理程序 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 陕西 省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 营业执照 、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自治区、 直辖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登记手续后。 缴费企业办理登记后,按照要求到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3)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人账户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其中当年利息额按照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基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缴费年限组成 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3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 工龄 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5.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6.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部退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 法定继承 人。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丧葬费 遗属津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受规定的丧葬费。其中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同时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参加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由企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