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
释义 |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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