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 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