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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长时间
释义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一)永久保存的档案: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二)长期保存的档案: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三)短期保存的档案: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法律依据,《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章》
    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
    第十条 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
    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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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