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受赠方不知道成立吗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主旨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合同具有双方行为、诺成行为和无偿行为的特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的明确性,考虑撤销可能性,公证的必要性,赠与条件的设置,办理登记手续,以及说明财产瑕疵等注意事项。赠与人未说明财产瑕疵可能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受赠方不知道成立吗 赠与合同受赠方不知道不成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结语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双方行为、诺成行为和无偿行为等特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需注意合同内容的具体明确,考虑赠与人是否可能撤销赠与行为,以及受赠人是否需劝说赠与人公证赠与合同。若赠与人对受赠人有特定要求,可作为赠与的条件,并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赠与人应在合同中说明财产的瑕疵,以免给受赠人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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