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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释义
    

法律主观: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   (三)驳回 诉讼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借口。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表面裁定的,记入笔录。
    

法律客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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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