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 (三)驳回 诉讼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借口。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表面裁定的,记入笔录。 法律客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