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评审的内容有: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申请材料是否合法、真实、齐全; 4、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5、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 6、商标评审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