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制度规定了验收人员要严把进货关发现本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向药店负责人报告。切实加强紧急避孕药的销售管理。对于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除单片包装10mg的以外,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不得用登记的方式代替)对购买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消费者驻店药师应提示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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