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哪些
释义
    一、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三、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保管人有获取仓储费等权利;但有储存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而存货人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等权利,但有及时交付仓储物、支付仓储费等义务。
    四、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以下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2: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