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转程序的启动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执行回转程序的主旨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可以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执行回转的条件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被撤销,以及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法律分析 一、执行回转程序如何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据此,执行回转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使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执行回转是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原执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要求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执行回转具有基于执行文书的完成程度、撤销或变更的起因、新文书使取得财产人丧失合法依据等特征。然而,特定情况下执行回转可能无法实施,如执行标的物为被消耗的特定物。执行回转的条件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被撤销,以及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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