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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沪市中报业绩预告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为8月31日之前,中报业绩预告时间一般在7月15日之前,但是对于中报业绩预告的规定各不相同。
    沪市主板:可以进行预告,不作强制要求。
    科创板:可以进行预告,不作强制要求。
    深市主板(中小板):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也就是达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预告。
    创业板:不作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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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