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期限进行年检: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机动车进行年检时,如果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不能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