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视情况而定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 合同不成立 。然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 保证合同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 债权债务 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 债权人 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 合同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