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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专科教育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释义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7、师范生公费教育。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以及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优师计划”)师范生,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公费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有意报考地方公费师范生,以及中西部省份地方师范院校招收的“优师计划”师范生的学生,可向相关院校进行具体咨询。
    8、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勤工助学。
    高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0、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1、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设立奖学金、助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项目。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研究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1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4、“三助”岗位津贴。
    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岗位津贴。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条件、程序等有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高于16000元。
    法律依据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 万名,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 3% ,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 4.5 万名。其中:硕士生 3.5 万名,每生每年 2万元;博士生 1万名,每生每年3 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5000 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13000 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 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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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