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劳动者小王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是? |
释义 |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乙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劳动者一般没有办法自己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力举证的单位承担。而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求也是存在区别的。劳动仲裁案件中争议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劳动仲裁案件没有规定逾期举证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案件没有对举伪证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 与之相对的,劳动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那么就要承担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会被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而法院对伪证行为可以对其做出处罚。 与一般证明标准一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有管理劳动者的权利,所以某些证据可能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将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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