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和撤销权有四个区别,分别是: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不同; 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主观过错不同; 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至于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