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对乙肝的规定 |
释义 |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指慢性乙肝病毒检测为阳性,病程超过半年或发病日期不明确而临床有慢性肝炎表现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于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感染HBV后会出现不同的结局和临床类型。慢性乙肝炎症长期不愈,反复发作,肝内纤维结缔组织增生,而其降解活性相对或绝对不足,大量细胞外基质沉积下来形成肝纤维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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