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再审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应写明如下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