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共有与共有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准共有与共有的区别 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共同享有用益物权,等等。 就共有定义本身而言,按照概念理解,共有不仅包括所有权共有,而且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共有,如对他物权的共有,这种共有在民法理论上叫“准共有”。关于此,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多有规定,我国民法典也确立了准共有,并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可见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对他物权的共有,即准共有。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二、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据民法典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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