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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幼儿园集体传染疱疹责任谁负?
释义
    法律分析:
    幼儿园的责任,隐瞒疫情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那么现在的情况就是基本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是躲不了了,但是要注意证据的搜集!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然后可能涉及到的责任是行政处罚,建议到当地的教育局进行举报,取缔其办学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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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13: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