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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管理法有何规定
释义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1、在我国,土地整理的雏形很早以前就出现了。本世纪初,制订有“土地整理章程”。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多次以基本农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土地整理活动。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河南、安徽等省出现了土地整理好的典型。从各地实践经验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实践证明,土地整理是一项见效快、质量高、投入少的系统工程,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主要途径。据有关方面初步预测,今后15年,只要领导重视,严格管理和指导,并增加投入,通过土地整理,全国至少可增加耕地1亿多亩。土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对土地整理采取鼓励的态度,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为此,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3.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土地整理实施。根据法律或者政策性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审查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经批准的,向社会公告后才准许其实施。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和设计,在区域内动员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土地整理活动。土地整理实施通过调查和测量确定权属,进行工程建设,经过土地评估并重新配置后,最终以登记发证的法律手段,确定整理成果。5.宣布土地整理结束。在完成土地整理任务,达到预定目标后,开展地籍更新、资料汇总和归档等工作,形成报告,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验收。最后,宣布土地整理结束。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整理主要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担负着规划、指导、保证的职能。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二是负责土地整理前权属的确认和整理后权属的划分、变更,进行土地的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管理;三是负责土地整理量的验收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的验收;四是通过示范,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五是制定和执行有关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六是保护土地整理的成果。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整理中的主要任务,即采取各种措施,对中产田、低产田进行改造,对闲散地和废弃地进行整治。这也是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闲散地,是指已利用面积以外的零星土地,包括田头、地角村边、路旁河滩以及废弃的大坑、场院等。这些土地虽然比较零碎,但位于已开发利用的土地之间,地理位置比较优越,易于开发,用少量的投资即可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效益。所谓废弃地,是指采矿等企业废弃不用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的恢复利用也非常重要。这种土地整理与前一款规定的土地整理相比,内容比较单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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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