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棍威胁怎么处理 |
释义 | 属于黑社会性质,可以报警进行举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一套与法律秩序相悖的地下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集合,是属于犯罪组织。自然人遇到诸如此类组织应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以便净化社会治安。 一、三人以上打人属于黑恶势力吗 三人以上打人的不一定属于黑恶势力。在我国对于黑恶势力有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与一般的打架斗殴进行区分。黑恶势力一般指黑社会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以下特征:①有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三人以上打人,如果不满足上述特点,则不属于黑恶势力。 二、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 1、犯罪客体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群众的正常生活失去保证、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秩序恶化、直接威胁国家的稳定。”因此,刑法规定此种犯罪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险性为出发点,这种危险性表现在公众法律安全感的丧失、社会秩序的扰乱。我国之所以把这种有组织犯罪称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就深刻地表明了这种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严重破坏。 2、犯罪客观方面 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客观上具备的特征通常可概括为“等级森严的垂直结构,两三个高位是终身制接纳成员有限制性或提他性,量力使用,严格选拔时间上有连续性,不以成员死亡而中断暴力和行贿是实现目的的公认手段按高度分工的原则运转,基层单位只通过上一级领导单线联系等一贯谋求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非法活动建立霸权口头或书面宣布的内部规章,成员必须遵守。” 本类犯罪是举动犯,即只要实施了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起成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在已经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任头目,不管是实质上的还是名义上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而自愿加入,并积极接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分派的任务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帮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党政司法官员、律师、企业主等包庇、纵容、袒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活动场地或交通、通讯等其它物质条件,或寻求保护而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资金的或为选举而接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资助的负有司法责任没有履行追究黑社会性质犯罪职责的。 3、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在对主体的处罚原则上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重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参加明知是犯罪的组织而组织、领导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而介绍、教唆、强迫他人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为其提供帮助,对其进行包庇袒护有关司法人员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不对其查处追究。其中明知是构成本类犯罪的前提,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事后退出的,应按参加非法组织有关规定处罚,而不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在的罪量刑上尤为重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在第三条中提到了这个问题,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的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在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也补充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涉恶罪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刑法》中涉恶的罪名有3个,不同的罪名认定标准不一样的,并且犯罪的主体、犯罪行为的表现也不一样,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凡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对组织者、领导、积极参考者追究刑事责任。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外的黑社会组织进入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就会构成该罪,对入境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纵容的,就会构成该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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