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幼儿园应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设立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园舍: (1)园址独立、安全,无危房,无噪音影响。园内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2)活动室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562以上; (3)儿童厕所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4)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 (5)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幼儿人均面积3.52以上,幼儿人均绿化用地面积2.52; (6)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2、人员: (1)编制合理,每班教师2人,保育员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开设园长1名; (2)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3)工作人员中无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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