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幼儿园要求什么条件要求什么手续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 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 办事处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二)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 申报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举办的提供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 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三)考察:区教 委联同区卫生 局和区消防 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 委颁发《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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