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标的物转移遵循以下原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3、标的物转移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