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将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偷偷将电脑卖给了丙,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1、首先甲是电脑的所有权人,甲乙之间存在借用关系,乙在未经过甲的同意下,擅自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丙,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合同效力。2、如果丙明知道该电脑不是乙的而仍然予以购买,属于乙丙之间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的买卖合同行为无效;如果丙为善意第三人,那么甲方事后对乙的卖电脑行为进行追认,追认可以是通过将该电脑卖给乙或赠予给乙的方式,那么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事后知道不对乙的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基础法律关系的乙与丙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无效,丙仅仅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对于甲和乙之间则是甲如何追究乙的责任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对买卖合同无效问题的解答,大家学会了吗?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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