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事长与大股东的较量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说了算,股东会代表法人意志。大股东影响决议,但不能对抗法人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13人,职工代表由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说了算而不是大股东说了算。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就是代表法人的意志。大股东的意志不能对抗法人的意志。但是大股东能够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拓展延伸 董事长与大股东的权力斗争 董事长与大股东的权力斗争是指在公司治理中,董事长和大股东之间发生的权力争夺和对抗。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者,拥有重要的权力和职责,而大股东则是公司股权的持有者,通常拥有较大的影响力。他们之间的权力斗争可能涉及公司战略、财务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这种斗争可能表现为争夺董事会席位、控制公司的决策权、争夺利益分配等。权力斗争可能对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需要通过法律、合规和公司治理机制来平衡和解决。 结语 法律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数为三人至十三人。在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成员和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与大股东之间的权力斗争在公司治理中常见,涉及战略、财务决策等方面,需要通过法律和公司治理机制来平衡和解决,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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