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沧州去澳门防疫政策 |
释义 | 沧州防疫办最新政策是坚持非必须不出境,不去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病例发生的地区旅行或出差。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健康码出现红码或黄码人员,均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及单位报备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当地落实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健康监测以及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积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戴好口罩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务人员旅居史、接触史及身体异常情况,就医期间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要带病上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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