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资质申请条件 |
释义 | 保密资质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请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这是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前提条件。 特殊情况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须由国家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目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范围是指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研制项目或生产的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暂时未列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范围。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随着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加入到科研生产配套单位行列,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可以申请保密资格。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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