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入党是个人自觉自愿,不能强迫的。党在实现奋斗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吸引群众跟党走,并把那些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以壮大组织力量。但吸收是有条件的;一方面,党规定出一定标准作为吸收和发展党员的条件;另一方面,要求入党又完全是以自愿为基础的,不允许有任何的强迫性的成分。这表明既不是所有要求入党的人都可能入党,也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必须入党。因此,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