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档案丢失了只能重新补办,学籍档案丢失去学校补办,工作档案材料丢失去原工作的单位补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