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6、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7、尚未指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是: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